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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及费用
 (2007-07-15)

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有关要求


   1/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升学、做国外学历认证等的重要依据,可以证明自己留学身份,在留学期间所获得学历、学位等情况,并享受国家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的一些优惠政策(详细情况可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看,同时各地方和各部门也设立了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的优惠政策,可根据自己意愿向各地各部门询问)。现越来越多国内单位在对留学生进行录用时,要求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对象: 在国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留学,并且连续在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结束留学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自费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的语学堂、入学预科班、语言培训班学习韩国语的学生、同时也不包括在韩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进修和工作的人员, 也不包括在韩国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国籍教师、国内学校派出的交换教授或教师。
 

   3/ 对于彻底结束留学回国前没有办理者(指所取得最终学历毕业不再继续留学的),自第一次回国入境日期计算,超过1年仍没有补办的,视为自动放弃,我馆不再为其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所以,请留学人员在尽量在结束留学回国前来办理。

  (注意:留学回国证明即不是单纯的留学毕业证明,也不是学位证明或公证,主要用于留学生结束全部留学回国参加工作使用。所以,只有结束留学即将回国的留学生才可以办“留学生回国证明”,如果虽然毕业,但还要继续留学攻读更高一级学位的人,不给办办理留学回国证明,待最后所有学习结束后,持所有在韩国获得的学位证书和成绩单一次性到总领馆来办理,整个留学期间,留学回国证明只给办理一次。对于确因特殊情况,经向我馆申请后得到批准,在获得第一个学位证时就来办理了留学回国证明,待获得最后学位证再来办理时,必须退回第一次办过的留学回国证明的两联原件,才予重新办理。对于隐满情况,没有得到同意,在未完全结束留学就来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将来在获得更高学历,真正结束留学回国时,我馆不再为其办理。


  5/我馆不做在韩国大学获得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认证和公证,如果在回国后需要对韩国取得学历证书认证的话,可持我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做认证,具体办法可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http://www.cscse.edu.cn/Portal0/default179.htm 


  6/我办不单独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证明,留学人员可持我办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二联回国后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海关办理,详细办理手续请向当地海关咨询,或到有关网上搜索查询。


  7/ 开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要求提交材料:
  A/ 普通留学生需提交: 韩国学校发给的学位证、学习成绩单和学习期间用过的本人护照(学习期间换发过护照的,需要提供新旧两本护照)、在韩国留学期间使用过的外国人登录证,(注意:预定毕业证明不予办理)。

  B/ 交换留学生:需要提交留学院校开具的学习事实证明、学习成绩单和本人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结束学习前两周内来办理,对于过早来办理者,不予办理)。

  C/ 博士后:需要留学院校或研究机构开的博士后学习事实经历证明和本人护照、外国人登录证。

  (注意:1.我馆只对明确身份为“post-doctoral”者开具博士后留学证明。2.结束学习前两周内来办)。

  D/ 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出国前由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且出国前就由国家或单位明确以访问学者或高级研究学者身份派出留学的人员才给开留学回国证明。需要国内派单位的公派留学访问学者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证明,以及在韩国学习或研究单位开的学习研究事实经历证明和本人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对于来韩国从事工作的人员或交换教授、研究员等,不属留学人员范畴,不给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注意:结束学习回国前两周内来办 )

   (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费用为3000韩元。)


  9.关于代办的有关规定:如因提前回国或因其他情况,本人不能来办的,可委托同学或亲属(了解本人情况的人)代办,但不接收旅行社代办,也可由学校派人集体代办(学校代办人数较多者,需要提前预约,以便我馆提前做好准备)。凡托人代办者,所需要材料与本人来办一样,不接收复印件。

  注意:《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中国国内无法办理,故提请在韩中国留学生注意办理规定,并告知身边其他留学人员,尽量在回国前办理。并来办理之前务必上网查阅有关规定、办理时间和地点,一有变动,我馆将及时上网通知。


办理时间:周二~五 下午 1:30-4:00 (请提前电话预约)

办公地点:中国驻光州总领事馆

详细地址:韩国光州广域市南区月山洞919-6番地[503-230]

费   用:3000韩元/份

负 责 人:唐亮 副领事

 

 

办理时间、地点及费用  (200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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